教師二度猥褻兒童,“從業禁止”不是句空話
據九派新聞報道,近日,湖北咸寧中院在審理一起猥褻兒童案中,發現通山縣某小學教師鄧某,曾在2014年因猥褻兒童行為被家長反映到學校。當時該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原學校調查后未作任何處理,又將鄧某調至另一所小學繼續任教。2020年,鄧某利用職務便利再度犯案。
202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大修后,在建立強制報告制度的同時,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教育部也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規,對加強教師資格證監督管理作出了明確規范。
平心而論,如果這些規定動作能落實到位,那些有猥褻等性侵未成年人劣跡的不法分子,就能被提前“篩查”并“拒之門外”。但令人遺憾的是,此案中,鄧某在犯事后,家長曾告上門來,也經過當時該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原學校的所謂“調查”,按說就該揪出“大尾巴狼”,以絕后患,結果卻是“未作任何處理”,只是將鄧某調至另一所小學繼續任教。
當新的一起猥褻案件“曝光”后,鄧某應當為其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有關部門對鄧某犯案的查處,不僅是最新的犯罪活動,也包括可能的“余罪”。雖其猥褻違法犯罪已是9年前,但根據刑法規定,這一犯罪“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而追訴時效為15年。
而且,對于鄧某這種死不悔改者,基于有“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猥褻”等惡劣情節,一旦定罪,可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也是鄧某踐踏法律所應獲得的嚴厲懲罰。
當然,追責問責也不能止步。或許,在當時的該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原學校看來,“家丑不可外揚”,但這種包庇行為后果卻是災難性的,也違反了法律和紀律規定。
有關部門在查辦鄧某案件的同時,也應同步進行“一案雙查”,如果有關人員涉及包庇犯罪,以及違反黨紀、政務紀律,也應嚴肅查處,這也是回歸正義的應有之義。
□柳宇霆(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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