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查處46家食品安全問題餐飲店 蜜雪冰城7登榜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3日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微博“海淀市監聲音”日前發布《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被查處的餐飲單位》(2023年第四期)。
2023年2月25日至3月9日,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餐飲食品安全大檢查工作,對海淀區46家餐飲門店進行了依法查處,并將情況通報。本次被通報的餐飲門店包括北京宇興京古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華霖翔餐廳、北京壹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嘉澤餐飲有限公司、北京茶果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戀蝦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老城京味齋盛宴餐飲有限公司、北京皇品膳餐飲有限公司、北京福盛興旺涮肉館、北京生宜利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北京賢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興龍隆昌餐飲服務中心、北京梓顥商貿有限公司、北京食好味商貿有限公司等。
本次檢查發現,北京壹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蜜雪冰城)存在當事人現場未出示員工食品安全培訓記錄、水池混用情況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此外,北京茶果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蜜雪冰城)存在員工在從事食品加工活動時,未能按照規定佩戴手套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北京生宜利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蜜雪冰城)存在員工從事食品加工活動時,未按規定佩戴手套、帽子、口罩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北京賢陽食品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蜜雪冰城)存在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北京興龍隆昌餐飲服務中心(招牌名稱:蜜雪冰城)存在在制冰機內使用的冰鏟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未保持清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北京梓顥商貿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蜜雪冰城)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一)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北京食好味商貿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蜜雪冰城)存在未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進貨臺賬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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