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買十三四元的奶茶打包費要4元,店家稱:不收打包費就要虧錢
遼寧,沈陽。張女士反映,她買了一杯十三四元的奶茶,光打包費就收了4元,但所謂的打包其實就是一個塑料袋。張女士向店家討說法,店家稱:若不收打包費我虧損了怎么辦?
張女士對一杯奶茶被收了4元的打包費很有看法,覺得打包費所占據的比重太大,也不值那么多錢,但店家也有自己的苦楚。
店家向張女士算了一筆賬:買一杯奶茶享有5元立減,還會被抽取一部分傭金,加上其它成本,如果再不收打包費的話店里就虧損了。
聽見張女士的反映和店家的解釋,有心人就對5家賣飲品的店家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各家多少不等的都會收取打包費,也不約而同地把打包費隱藏起來,卻又非選不可。
一些店家表示,滿減時要扣店家20%,店家還要出紅包、推廣費??傊遣蝗菀?,不收打包費肯定賠錢。
3月28日,重慶市監局也發布了一個消費者在點餐時交了兩個打包盒的費用,卻只收到一個打包盒的事例。
幾乎是同一時間,在上海也出現了質疑包裝費的聲音。3月底又報道了一個18元的麻辣燙包裝費要近6元的案例。
如果以打包費為題搜索一下,會出現幾百個相關內容,高價打包費已經成為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該怎樣解讀高價打包費現象呢?
店家收取打包費,不約而同地把打包費隱藏起來,卻又非選不可這個層面看,店家高價打包費至少在兩個方面侵犯消費者的權益。
1、店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等有關情況。
但店家收取打包費,卻把打包費隱藏起來,這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2、店家涉嫌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店家收取打包費,卻把打包費隱藏起來。誤導消費者多交了打包費而不知道。雖然打包費的單個金額并不多,但仍然涉嫌價格欺詐。
3、店家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實際上構成了強制交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如果給張女士選擇權,張女士完全可能會選擇免打包,或者要求合理價格下的簡易打包。店家剝奪了張女士對奶茶打包部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實際上構成了強制交易。
4、店家違背了失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張女士所買的奶茶為例,一杯13、14元的奶茶,光打包費就收了4元,但所謂的打包其實就是一個塑料袋。
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打包費,并不是她主動選擇的結果,而是因為店家刻意隱瞞了打包費的實情造成的。
站在經營者的角度,店家與張女士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店家的行為明顯有失公開、公平、誠實、信用。
5、對于店家的侵權行為應該怎樣處理?
這種行為構成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理應退還多收費用。
對于這種大家都已經見慣了的多收打包費的問題,需要足夠多的消費者加入較真的隊伍,這種現象才能得到遏制。
店家強調的經營成本過高的問題,并不能成為店家多收打包費的理由。
還以張女士所買的奶茶為例,店家強調買奶茶享有5元立減,店家還要被抽取一部分傭金,加上其它成本,如果再不收打包費的話店里就虧損了。
但店家的操作顯然是在做數字游戲:用5元店鋪立減引誘消費者來買奶茶,又用4元錢的打包費把承諾的又基本收了回去。
如果誠實交易的話,就應該取消店鋪立減的同時免收打包費,這種沒有忽悠的經營對店家對消費者才都公平。
你買東西時遇到過隱藏打包費嗎?你是怎么選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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