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財中心簡介圖片(被年收益率7%吸引 長沙市民購買理財產品卷入非法集資案)
長沙民眾出售理財商品卷進非法籌資案
長沙市黎玲、胡成就等3位民眾在商業銀行出售幾十多萬元理財商品后,蹊蹺地卷進了一場所涉數億元的非法籌資案。遭受經濟損失后,3人將多家當事商業銀行告上法庭,獲得長沙市長沙市人民法院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并獲得索賠。2021年,被訴多家商業銀行在裁決生效后,提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3起案件受理,近日該院就最先受理的黎玲案作出裁定,否決了中國商業銀行湖南省支行和中國商業銀行長沙市赤曙支行的行政訴訟申請,維持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決。
年利率7%的理財迎合眾多民眾
長沙市長沙市人民法院發出的民事起訴書顯示,2013年11月6日,黎玲在中國商業銀行長沙市赤曙支行辦理業務時,經商業銀行值班人員推介會,出售了一份商業銀行值班人員提供的《中信1309期形式化投資顧問投資子集資本金信托子公司方案委派配售合約》,合約受托人為湖南博灃資產管理有限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博灃”)。
工商登記資料表明,湖南博灃成立于2011年4月,經營范圍包括:資產管理和咨詢;投公募理和咨詢(不含金融、投資顧問、期貨信息咨詢);自有或其他資本金投資及管理等。
黎玲稱,當時商業銀行值班人員介紹說該商品“本基金豐騰、沒有信用風險、到期償付、合法合規”。而且,2013年時,很多理財商品利率都很高,因此自己完全沒有懷疑。
雙方簽定的理財商品合約上載明:黎玲委派湖南博灃出售并代為持有中信1309期(又名“岳麓4號”)形式化投資顧問投資子集資本金信托子公司方案,委派代持時間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5日,配售金額60多萬元,作為A類受益人可獲得信托子公司資本金7%的年回報。
文書上標注,本信托子公司方案的受托人為中信信托子公司有限責任子公司,投資顧問經紀服務商為中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子公司,保管商業銀行為中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子公司。當日黎玲向湖南博灃帳戶轉賬60多萬元。
作為工商商業銀行老客戶的胡成就,曾在工商商業銀行買了很多金融商品,“持有該行最高等級的信用卡,不論是子公司代發工資還是股票交易帳戶都在工商商業銀行。”但2014年3月4日,當商業銀行客戶經理推薦出售“岳麓5號”博灃商品時,他仍猶豫不決。為了讓他放心,客戶經理李展甚至在這份總金額50多萬元的合約文本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2014年1月27日,另一名投資者江某在中國工商商業銀行長沙曙光南路支行,經商業銀行值班人員推介會,配售了5多萬元的“岳麓5號”信托子公司方案。
而在湖南益陽市,2014年年末,民眾岳某在中國農業商業銀行益陽赫山支行值班人員推介會“本基金付息”的情況下,配售了10多萬元的博灃系子公司信托子公司商品“灃贏1期”。
投資標的竟是虛構
此前,“博灃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曾在湖南乃至全國轟動一時。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查詢在湖南多起相關訴訟發現,湖南博灃發起的信托子公司委派理財商品,在長沙、益陽多家商業銀行被推介會,影響甚遠。
4份起訴書表明,上述4名投資人均未等到信托子公司商品的償付。然而,這并非湖南博灃系所涉的全部。記者了解到,2012年年底,長沙市杜先生在商業銀行值班人員的勸說下,用7多萬元退休金,出售了“中信-岳麓3號——穩健分層型投資顧問投資子集資本金信托子公司方案1212期”,年利率為6%。
一年后,杜先生到商業銀行去查看帳戶,發現協議中承諾的本金、本金均已到帳戶上。看到對方子公司守信用,杜又追加了10多萬元。這一次,他簽署的是“中信1309”(又名“岳麓4號”)形式化投資顧問投資子集資本金信托子公司方案委派配售合約。年化利率為7%。
但2014年12月底,杜先生再也沒有收到合約中承諾的本金,連他的本金都不見了。幾乎同一時間,長沙王老伯在商業銀行出售了“中信-岳麓3號”。一年如期償付后,她在2014年8月再次出售湖南博灃“華潤信托子公司-岳麓6號”商品。最終,辛苦積攢的35多萬元打了水漂。
當受騙的人們蜂擁而至長沙市人民東路38號的東一時區商廈12A層時,聚集在湖南博灃門口討債的已經有幾百人。而這些人的手里握著大把的“岳麓5號、岳麓7號、中信××號”等委派配售合約。
而所涉的商業銀行也被聲討。據新華網2015年3月18日報道,據監管部門初步調查,湖南博灃及其關聯子公司非法開展委派理財,向公眾出售了約4億至5億元信托子公司商品,其中涉及商業銀行代收的部分約2億元。而當時銀監會湖南監管局未對湖南博灃和鄧琳頒發過金融許可證,湖南博灃不能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商業銀行業務。
非法籌資的內幕
據長沙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1刑初19號刑事起訴書,成立于2011年的湖南博灃,實際控制人是曾在長沙市商業商業銀行(后改名“長沙商業銀行”)工作過的長沙本地人鄧琳。
生于1975年的鄧琳,于2008年成立了湖南博豐投資借款有限子公司(2013年改名為湖南博豐融資借款有限子公司,簡稱“博豐借款”),實際控制有湖南博灃公募、博陽創富投公募理(湖南)有限子公司(以下簡稱“博陽創富”)、湖南博一投資有限子公司等。鄧琳的博灃系子公司,從未獲得商業銀行金融機構資質,自2011年4月起開始進行非法籌資。
自成立以來,博灃系子公司依靠轉包國有商業銀行在售信托子公司,或者炮制已經終止甚至“子虛烏有”的信托子公司商品,以6%至8.5%的年利率,向數百投資者出售信托子公司商品。然而,博灃公募的經營范圍卻是:資產管理和咨詢;投公募理和咨詢(不含金融、投資顧問、期貨信息咨詢);自有或其他資本金投資及管理等。也就是說其并不具備出售信托子公司的資格。
據湖南博灃股東、監事戴某等人證言,博灃子公司的操作模式是:先跟信托子公司子公司、托管商業銀行、券商談好合作,開設信托子公司資本金募集帳戶,然后博灃子公司開設自己戶名的募集帳戶,通過商業銀行值班人員推介會,迎合客戶簽定委派配售合約。為迎合更多客戶,還把商品拆散來銷售。客戶資本金進入博灃子公司帳戶后,博灃再去配售信托子公司商品。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間,原告人鄧琳以委派配售“飛龍一號”,博灃資產子公司以委派配售“1107期”“1206期(岳麓2號)”“岳麓4號”“中寶一號(穩贏二號)”“岳麓3號”“岳麓6號”“博灃智優選1號”以及“博灃公募組合型資產管理委派理財”“貴金屬委派理財”等理財商品的名義,以年息6%-8.5%不等的本金回報為誘餌,以博豐借款子公司名義和博灃公募名義,與投資群眾簽定配售合約,共向3497人非法籌資共計6.3億元。
前文所述的黎玲等人配售的“岳麓4號”(1309期),非法籌資額達3316多萬元。這筆非法籌資所獲資本金,鄧琳主要用于支付籌資本息、出售信托子公司方案、博灃關聯子公司的經營等。
而胡先生等人配售的“岳麓5號”信托子公司商品,以及博灃公募發布的“岳麓7號”“博陽創富1號”“中營一期”等信托子公司商品完全是虛構的。益陽民眾岳某配售的“灃贏一期”及其他民眾配售的“金博成長”等信托子公司商品,其信托子公司方案并未設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還認定,鄧琳控制的湖南博灃、博陽創富,系為進行非法籌資活動而設立,且設立后以實施非法籌資犯罪為主要活動,湖南博豐融資借款有限子公司則主要為博灃公募、博陽創富進行非法籌資犯罪活動提供幫助與配合,籌資款亦由原告人鄧琳控制使用。
據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發出的湘01刑初19號刑事起訴書,鄧琳除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外,還構成籌資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9年4月30日,該裁決被湖南高院終審裁定維持。
商業銀行為何被卷進?
據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起訴書所述,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間,鄧琳安排朱勇、張小華、王本元、周招等人打通工商商業銀行、中國商業銀行、中國農業商業銀行等銷售渠道,博灃子公司銷售人員到上述商業銀行網點對接,通過幫助商業銀行網點完成攬存任務,給予商業銀行值班人員銷售提成等方式,激勵商業銀行值班人員向群眾宣傳、推介會,并由商業銀行值班人員提供博灃子公司的委派配售合約給投資群眾簽定,使群眾基于對商業銀行的信任,對本基金豐騰、沒有信用風險的宣傳、推介會信以為真,從而在博灃子公司的委派配售合約上簽字并交付投資款。
中國工商商業銀行湖南省支行長沙市支行曙光南路支行行長唐某證實,“博陽2號”投資款的0.8%作為返點給其支行。據天源投資顧問負責營銷的經理黎某證實,博灃商品銷售起點為5多萬元,在商業銀行銷售的,就給商業銀行員工0.75%-1%的返點。
案發后,黎玲、胡成就、江老伯為挽回經濟損失,將相關商業銀行告上了法庭,不過,原告中國商業銀行、工商商業銀行及其相關支行認為,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商業銀行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請求法院否決原告索賠訴求。
中國商業銀行湖南支行辯稱,此案為營業信托子公司糾紛,該行并沒有與黎玲老伯簽定銷售或者金融服務合約,雙方并未構成信托子公司關系,無需承擔責任。工商商業銀行湖南省支行則認為,推介會受害人出售博灃子公司商品不是該行的法人行為,不應擔責。并且該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2020年10月29日上午,長沙市長沙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胡先生、江老伯訴工商商業銀行湖南省支行和工商商業銀行韶山路支行案。該案迎合了近200名民眾旁聽庭審。
長沙市長沙市人民法院發出的3份裁決認為,這幾起案件中,原告商業銀行未對博灃子公司及其信托子公司商品進行充分的審查和評估,監管亦存在不到位之處;在向原告進行宣傳推介會時提示不當,客觀上造成原告對本基金豐騰、沒有信用風險的宣傳和推介會信以為真,并誤認為所涉信托子公司方案無信用風險或低信用風險;亦未對原告的投資信用風險和信用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使原告基于原告商業銀行的國有商業銀行背景而產生信任,進而簽定委派配售合約并產生經濟損失。因此,原告存在重大的過錯。
但是,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出售所涉信托子公司方案是有信用風險的投資,其為獲取回報而將自身置于信用風險的境地,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綜合上述情況并參考涉及博灃子公司的類似民事案件生效判例以及原告解決糾紛的消極態度,認定原告商業銀行當事支行應承擔本案經濟損失的絕大部分責任,即原告投資本金的90%。
2020年12月7日,一審裁決下達后,黎玲、胡成就、江老伯表示,他們對該裁決滿意。但當得知商業銀行方面上訴后,他們也提起了上訴。
此外,益陽中院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一份二審起訴書顯示,前文中所述的益陽民眾岳某起訴博灃公募和中國農業商業銀行赫山支行的訴訟中,法院裁決博灃公募返還岳某本金及本金,而該商業銀行對其不能返還的本金,承擔全部索賠責任。
2021年7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3份起訴書中指出,被訴商業銀行應索賠受害者全部投資本金。法院起訴書同時載明: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即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會銷售商業銀行理財商品、保險投資商品等高信用風險等級金融商品時,必須履行讓客戶了解商品,將適當的商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該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據悉,被訴中國商業銀行湖南支行、中國工商商業銀行及其下屬支行不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裁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申請。2022年3月3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黎玲訴中國商業銀行湖南支行及下屬支行案,作出2022湘民申608號民事裁定書,否決商業銀行方面的行政訴訟申請。
2022年4月13日,胡成就等多名受害者告知,總計起訴的投資者有700多人,案件已分別在長沙各個區法院陸續開庭審理。部分受害者在長沙中院二審裁決后,已經拿到了索賠款。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洪克非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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