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要求騎手注冊個體工商戶的通知(送餐騎手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掩蓋不了勞動用工實際)
勞動矛盾本應清晰、明確,但近年來,隨著勞務方式的多樣化,勞動矛盾變得越來越復雜,隱密雇用的手段不斷翻修,違法勞務派出、違法業務軟件開發等現像頻現。近日,又有媒體報道,網絡平臺民營企業或網絡平臺的軟件開發民營企業、合作民營企業以靈活勞務為名義,建議為網絡平臺外賣的賽手登記注冊淪為群體民營企業法人,與網絡平臺簽訂“合作合同”,否則就不予登記注冊。由此一來,原本應該創建的具有從屬性的勞動矛盾就變成了平等的合作矛盾,這也是隱密雇用的一種新手段。
連日來,國家有關部門先后發布了《關于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勞動確保合法權益的指導意見》和《關于落實網絡餐飲網絡平臺職責切實保護外賣外賣員合法權益的指導意見》等,明確網絡平臺民營企業應分擔職責、補齊短板、優化服務、完善工作機制,不斷提升外賣外賣員合法權益確保水平。但一些網絡平臺民營企業不僅不積極落實上述政策,反而通過建議賽手登記注冊淪為群體民營企業法人方式逃避職責。在網絡平臺具體派發工作任務,并指揮、監督勞動過程這一基本事實不變的前提下,試圖通過方式上的“身份轉換”達到具體上的“雇主職責減免”,這種操作嚴重侵害了勞動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首先,賽手“變身”群體民營企業法人不合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實質前提。民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司法機關登記,為群體民營企業法人。可見,司法機關淪為群體民營企業法人的核心前提就是從事工商業經營。而現實中的賽手沒有自己的市場、客戶群體,也沒辦法設定交易前提,明顯不是在從事工商業經營。賽手是按照網絡平臺的指令提供更多勞動,通過勞動獲得報酬,不合乎民法明確規定的淪為群體民營企業法人的實質前提。
其次,建議賽手登記注冊淪為群體民營企業法人的簽訂合同違反了法律條文和公共行政。網絡平臺與賽手之間的簽訂合同,看似是雙方合意,具體卻違反了勞工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明確規定。勞工法不是私法,而是社會法,具有公法性質,有的內容不能任由當事人簽訂合同,這其中就包括了勞動矛盾的創建。勞工法提供更多的創建勞動矛盾的管理制度是法定的,即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具備一定前提的勞務派出和非全日制勞務,除此之外法律條文并無其他管理制度供給。建議賽手登記注冊淪為群體民營企業法人,超出了勞工法提供更多的管理制度供給。司法機關保護勞動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的基本公共行政。對于賽手而言,登記注冊群體民營企業法人的簽訂合同剝奪了勞工法給予勞動的強制保護,將使他們失去職業培訓、勞動保護、休息放假、社會確保等一系列合法權益,在勞動中更易受到傷害,這樣的簽訂合同違背了國家公共行政,應該在法律條文上作否定評價。
還有,相關條文可能被判定為違憲文件格式條文。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條明確規定,提供更多文件格式條文一方不合理地減免或者減輕其職責、加重旁人職責、限制旁人主要基本權利,或者提供更多文件格式條文一方排除旁人主要基本權利的,文件格式條文違憲。如果網絡平臺將登記注冊淪為群體民營企業法人作為個人登記注冊淪為賽手的前提,以減免其勞動部門的職責,排除賽手的勞動基本權利,則該條文應屬違憲文件格式條文。雙方的矛盾仍應當根據具體履行情況作出判定,只要勞務情況合乎勞動矛盾的構成要件,在法律條文上就應當判定為勞動矛盾,由網絡平臺民營企業分擔勞動部門的職責。
事實上,外賣網絡平臺民營企業之所以能向商家收取入住費、廣告費、傭金等,向消費者收取配送費、會員費、增值服務費等,離不開賽手們的配送勞動,網絡平臺出于社會職責也應分擔賽手們的合法權益確保義務。若賽手登記注冊淪為群體民營企業法人的現像繼續擴大,將令法律條文政策落空,造成賽手勞動確保缺失。更為嚴重的是,這種現像可能打擊其他本想司法機關創建勞動矛盾民營企業的信心,引發效仿行為。對此,應該加以重視并明令禁止。
在國家已經將公平就業、工資支付、休息放假、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工會組織等勞工法管理制度全面納入網絡平臺勞務的政策背景下,網絡平臺民營企業應盡快分擔起勞動的合法權益確保職責,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加以減免。勞工法律條文是一個緊密相連的整體,勞動勞務的靈活性,是在法律條文政策范圍內的靈活。網絡平臺民營企業仍然是勞工法意義上的勞動部門,新業態并不是網絡平臺民營企業違法勞務的“避風港”。
(作者單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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