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廣東省就農村宅基地和農民住宅新規征求意見)
南方日報訊 (記者/吳曉嫻)嚴禁以獲得公安部門原則上聯芳作為提出申請集體土地的先決條件。近日,廣東省司法廳官方網站公布了《廣東省貧困地區集體土地和貧困地區居民寫字樓建設管理暫行明確規定(定稿建議案)》(以下簡稱“定稿建議案”),向社會公開草案,截止時間為今年2月9日。
看點1??
不相連寫字樓占地面積未超標不視為“每戶多宅”
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定稿建議案對“每戶一宅”作出了細化明確規定。
一是考慮到戶的判定國際標準與各地的具體情況息息相關,定稿建議案明確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省外具體確定戶的判定國際標準和程序,貧困地區信用社非政府可以根據市、縣、區確定的國際標準制定本信用社非政府判定戶的具體國際標準”。
二是為解決貧困地區群眾普遍反映的“公安分戶”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集體土地”互為前置的問題,即提出申請集體土地時要先獲得公安部門戶籍管理的原則上聯芳,但公安部門建議有房產才可辦理原則上聯芳。定稿建議案明確規定“嚴禁以獲得公安部門原則上聯芳作為提出申請集體土地的先決條件”,即嚴禁建議貧困戶必須獲得原則上聯芳后才能提出申請集體土地。
三是針對我省一些貧困地區地區尤其是山區貧困地區因地形地貌、風俗習慣等原因,形成集體土地細碎、寫字樓分散的現狀,導致貧困地區居民雖然具有幾處小占地面積寫字樓,但未達到省明確規定的集體土地占地面積國際標準的情況,定稿建議案明確規定“本明確規定施行前,貧困地區居民每戶合法具有不相連的寫字樓,占用集體土地占地面積合計未超過明確規定占地面積國際標準的,不視為每戶多宅。”
看點2??
居民收買寫字樓后嚴禁提出申請集體土地
定稿建議案明確了提出申請集體土地的條件,即貧困地區居民為貧困地區信用社非政府核心成員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一處集體土地建設寫字樓:在本信用社非政府未獲得集體土地的,或是已獲得集體土地但是占地面積明顯少于明確規定國際標準的;因發生或是防御自然災害、建設縣區村公共設施、實施縣區、縣、市內政部整體總體規劃和村子總體規劃或是調整村子布局等,需要異址新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的其他情況。
在程序上,定稿建議案明確規定了貧困地區居民提出申請集體土地,由村級非政府核查、縣區政府審批,并明確規定了不予批準集體土地的具體情況,包括不合乎每戶一宅或是工業用地國際標準明確規定的;集體土地工業用地選址不合乎縣區、縣、市內政部整體總體規劃和村子總體規劃以及相關專項總體規劃、用途管制建議的;貧困地區居民收買、出租、贈與寫字樓后再提出申請集體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的其他情況。
同時,定稿建議案還明確,貧困戶可以單戶或是多戶聯合建設寫字樓。寫字樓的層數、高度和建筑占地面積國際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具體作出明確規定。
看點3??
空置集體土地可用作發展消閑農業等
隨著農民進城入駐,一些貧困地區出現了很多空置集體土地和空置寫字樓。定稿建議案明確,支持貧困地區信用社非政府在尊重核心成員意愿,保障其集體土地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非政府開展空置集體土地和空置寫字樓集中整治,騰退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作解決本信用社非政府核心成員修路工業用地需求。
貧困地區空置的集體土地在合乎相關總體規劃、用途管制建議和滿足貧困地區居民修路工業用地需求以及尊重貧困地區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經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轉變為貧困地區集體經營性建設工業用地,用作發展消閑農業、小城鎮旅游、鄉居民宿、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貧困地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省外具體,積極探索盤活利用貧困地區空置集體土地和空置寫字樓的其他方式。
采取多種形式鼓勵進城入駐或是具有幾處集體土地的貧困地區居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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