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代購套路(北京高院:直播帶貨、代購行為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本報訊(本報記者張蕾)昨日,北京省高院公布《關于侵犯專利刑事案件適用于預扣索賠審理手冊》,就民事實踐中的常見難題如預扣索賠如何排序、什么樣犯罪行為屬于蓄意侵權,什么樣形成侵權行政處分等適用于規則進行了規范細化。《審理手冊》明確,互聯網直播帶貨、代理商等犯罪行為一定條件下可適用于預扣索賠的明確規定。
本報記者注意到,《審理手冊》共51條,分為六個部分,對預扣索賠適用于原則的一般性難題、實體難題、程序難題、適用于范圍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審理手冊》結合審判實際,對侵權蓄意和侵權輕微的情節進行了梳理。
近年來隨著各類互聯網平臺的快速發展,涉及互聯網提供者的侵權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審理手冊》第4.1條針對互聯網提供者所為互聯網使用者蓄意實行輕微侵權犯罪行為仍為其提供幫助,或者唆使互聯網使用者實行侵權犯罪行為,互聯網使用者經唆使蓄意實行輕微侵權犯罪行為的,明確規定權利人可以向互聯網提供者命令預扣索賠。
此外,《審理手冊》第4.7條、第4.8條還對互聯網直播帶貨、跨境電商等代理商犯罪行為中犯罪要件及互聯網提供者可能適用于預扣索賠的情形做出了明確規定,及時回應了當前互聯網平臺經營中侵權多發領域預扣索賠的適用于需求。《審理手冊》明確,互聯網直播帶貨犯罪要件或代理商人所為其帶貨或代理商的商品或服務侵犯他人專利,仍然從事相關犯罪行為并造成輕微后果,可適用于預扣索賠的明確規定。互聯網服務平臺所為直播帶貨、代理商侵犯專利的,無正當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還要共同承擔預扣索賠責任。
鮮明事例
“新華字典”一案被判預扣索賠
本報訊(本報記者張蕾)北京省高院昨日公布了5起適用于預扣索賠的專利保護鮮明事例,當中包括“新華字典”侵犯注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百度公司起訴“京百度”門市一案等。本報記者注意到,5起鮮明事例中,預扣索賠金額基本在1.5倍至3倍間排序。
《新華字典》是我國第一部現代漢語字典。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于1957年出版發行了第1版《新華字典》,于1957-2016年連續出版發行《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商務印書館發現,華語教學雜志社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發行發行的“新華字典”辭書,侵犯了“新華字典”注冊商標,命令判令華語雜志社立即暫停侵權,并索賠經濟損失300萬元等。
高等法院認為,“新華字典”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新華字典》近60年間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銷售數萬冊,且銷售范圍非常廣泛,已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形成未注冊馳名注冊商標。華語雜志社復制、摹仿“新華字典”的犯罪行為容易導致混淆,形成侵權,故判決華語雜志社立即暫停侵權,并適用于預扣索賠排序索賠金額。高等法院按1.5倍排序預扣索賠金額已超出商務印書館的命令,因此全額支持了300萬元的索賠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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