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萬林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股東收到江蘇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江蘇萬林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陳浩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陳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6號,以下簡稱“《警示函》”),現將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內容:
“陳浩:
2021年3月16日,你堂妹陳明與江蘇萬林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萬林)原控股股東上海滬瑞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滬瑞)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每股6元購買上海滬瑞持有的ST萬林4,400 萬股股票(約占公司總股本的6.89%),交易總價為2.64億元。經查,你與陳明簽訂有代持股協議,你為上述股份的實際持有人,但ST萬林相關公告中,均將陳明作為前述股份的持有者在股東情況部分予以披露。
你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嚴肅認真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相關說明
公司股東陳浩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視其反映的問題,表示將以此為戒,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合規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將進一步敦促5%以上股東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學習,督促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江蘇萬林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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